行政院版「博弈專法」之荒謬——「賭業豺團」的門神
葉智魁(東華大學運動與休閒學系教授)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將行政院版之「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博弈專法)排入了12/5日的審查議程,其內容之荒謬除了對「賭業豺團」友善到極點外,稅率還只有低到14%(地方7%、中央7%),加上公益安定基金0.5%、防嗜賭基金0.5%,意味著賭場總營收的85%送入業者的金庫,以下茲簡單地就「公益彩券」與「觀光賭場」的收入分配作個比較就可以明顯地看出其荒謬性,以彩券銷售額1,000億及賭場總營收額1,000億作估算。其中公益彩券銷售額的:管銷費用:132.5億(經銷佣金:84億,發行商管理費:43億,損失賠償準備金:5億)。其中賭場總營收的85%也就是850億進入「賭業豺團」荷包(見表1)。
比較之下再清楚也不過:「博弈專法」是透過政府公權力將人民的辛苦的收入(血汗錢)打包送進「賭博豺團」的金庫,表面上看來中央與地方得到了零頭般的稅收,可是公共建設與社會成本根本還沒算進去。換言之,行政院版的「博弈專法」等於完全是為「賭博豺團」最高利益所量身打造,其背後的邏輯彷彿「賭博豺團」是應該極力護持之風險高而報酬率低的企業,殊不知「賭場」是不折不扣之超級吸金黑洞、百分之百的搾錢機;換言之,「博弈專法」無異於以公權力授權並確保少數外國豺團壟斷、向自己的人民百姓吸金!
開設賭場的立意說是想不要浪費國民的財源與外匯,兼賺外國賭客的錢,結果卻變成將鈔票打包好直接送入老外的荷包,這不是「揮刀自宮」、主動幫外人搜括自己百姓的財產是甚麼?何況,原先只有中上階層才有能力到國外賭場去輸錢,老外也需要花相當的成本作行銷以招來顧客,一旦允許外國賭業大亨入股在國內開設賭場,勢將會使原本沒有能力前往國外賭場的中下階層,因而得以輕易前往這些賭場輸錢,「博弈專法」顯然是讓外商左右逢源,而國內的賭場投資人與政府就等於是在聯合扮演「台灣經濟的吳三桂」!
底下就是「博弈專法」中所謂之「高度管制、附設賭場的國際觀光度假區」??
第5條:最低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7條:執照張數—由主管機關訂定。
第18條:特許營運執照之有效期限為30年。
第39條:賭場面積只佔5%。(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47條:博弈廣告不得以……為宣傳之方式為之。但經專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66條:累積獎金之博弈設備不得連線至觀光賭場外。但經專責機關核准不在此限。
第78條:觀光賭場所在縣(市)政府稅率最高不得超過觀光博弈業每月博弈營業收入之7%。
第83條:無照經營觀光賭場者,處新臺幣3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經營;未停止經營者,按次處罰。
第84~105條:違規罰款上限1,500萬元。
第113條:免徵所得稅20年。
──原刊於2013年12月3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