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誓雙月刊

 略說佛法與社會企業

曾昭明(企業社會責任顧問) 

一、佛教修行與社會企業

  「社會企業」,在晚近的台灣漸漸成為媒體關注的話題。許多佛教徒,對這個新生的語詞,自然地感到親切。畢竟,佛教徒對「布施」(giving;dāna)的理念,從來不覺得陌生。布施度慳貪;這是每一個佛教徒的基本修行,是眾所周知的六度或六波羅蜜之一。許多人發願,要以個人微薄力量做到乃至政府都做不到的事。儘管許多佛教徒所經營的乃是中小企業,卻毫不畏懼自己力量的薄弱,願意去協助遊民,去協助貧苦的學生。確實,如果企業經營可以成為布施的道場,每個「社會企業」都值得佛教徒恭敬地發心隨喜。

  按照台灣媒體中一般流行的界定,社會企業是以提供公益服務或解決社會問題為核心目標的企業組織。只是,這類企業不靠捐贈,也不靠政府補助;而靠自己的日常營運,在市場法則下自給自足。換句話說,「社會企業」是以商業手法來在教育、生態、貧窮弱勢族群等社會議題上達到公益目的。更為精準地說,社會企業乃是為著特定的社會公益目的而成立的企業組織,是為著特定的公益目的而從事商業,公益的目的居於商業價值之上,而絕非為商業而商業的純粹經濟活動。

  許多從事商業活動的佛教徒,不論是小商家或知名店鋪的頭家,還是中小企業乃至企業集團的負責人,都有默默行善的習慣。即便不是媒體矚目的大企業家,普通的生意人也可成就讓人讚歎的善行。是法平等,無有高下。不過,我們可能容易忽略:以「社會企業」之名而標舉出來的善行,究竟有何特別之處?為何要將這些善行特別稱為「社會企業」?這個語詞本身有什麼特有的意涵?從佛法的角度來看,對我們完整地省思商業與修行的關係,「社會企業」可以帶來哪些助益?乃至,「社會企業」會不會需要我們去改寫佛教徒對企業的認識?

二、企業公益、企業責任與社會企業:幾個基本的差別

  最近台灣似乎存在一種傾向,將所有從商的佛教徒所實踐的布施善行都稱為「社會企業」。這個新浮現的習慣是否恰當?可能值得進一步商榷。台灣對於幾個語詞:「企業公益」(或者「企業慈善」;corporate philanthropy)、「企業責任」(corporate responsibility)和「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時常混為一談。這種現象,不只反映著語詞使用上的籠統含糊,更嚴肅地說,反映著我們的社會,對企業的社會功能和社會意義缺乏足夠的公共思辨,允許隨性任意的「自利急證」。

  比如,如果某位篤信佛教的企業家,相信「血汗工廠有什麼不好?只要合乎法令,一分耕耘一分收穫。我僱用了員工,創造了就業,付出了薪水,這就是盡到了社會責任;賺來的錢,也拿出部分做慈善活動,這就是社會公益。」對這樣的立場,我們該如何評價?假如我們跟奴隸制度來比較,奴隸工廠的主人,也是會供給吃住,看起來也是給了沒有工作機會的人一個活路。但我們會覺得奴隸工廠有社會責任擔當嗎?會覺得用經營奴隸工廠的利潤來布施眾生,是如法的公益善行嗎?按照一般的理解,企業如果賺了錢,不問其生財的方法為何,只要企業願意在賺錢之後捐出部分利潤來投入社會公益活動,這就是企業公益。企業公益的舉止,當然值得表揚。不過,我們不該忽略了事情的另一面:有企業公益的善行,不等於一個企業就是有社會責任的企業。

  如果一個企業經常被質疑有血汗工廠的問題,乃至頻頻出現罷工,不管這家企業的經營者如何否認這些事情,我們通常不會認為這樣的企業是善盡社會責任的。可是,假如這家企業的經營者宣布了將捐出一億元協助遊民,這是企業公益的表現。我們可以預期,媒體也會有不小篇幅的報導,認為這是大善人的大善行。又如果,一個企業的營運方式經常排放了有毒性的氣體,因而被學者認為可能是導致眾人罹患癌症的原因,而這家企業的管理者,不對社會懇切說明,不與關切這個問題的人對話,卻直接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妨礙名譽」的民事、刑事告訴,要求學者登報道歉,要求學者付出巨額的賠償,我們多半很難認為這個企業有社會責任意識和擔當。只是,假如這個企業發布新聞稿,說要捐出十億元來推動環境綠化和節能減碳,我們通常也會把這歸類為企業公益。

  在企業社會責任的專業術語裡面,一個在尊重人權上有疑議的企業,僅僅透過對社會福利措施的捐輸來修補形象,常被稱為「漂藍」(blue-washing);而一個在自身業務活動中不時破壞環境的企業,不力圖如何減少對眾生依托的國土生態所施加的破壞,卻以財務支援保護生態環境的計劃來博得美名,則是被稱為「漂綠」(green-washing)。總之,企業由於自身的決策和營運行為對諸多利害關係人產生的負面影響,這是標準意義下的企業責任問題。這些企業責任的議題,以及企業在這上面的表現,和它是否有企業公益的善舉,是不同層次的兩回事。

三、世間言說中的「社會企業」

  無論如何,就算是一般的公司組織,還是可以在「企業責任」的理念下,去試圖「不為惡」(減少自己的決策和行為的負面外部影響),去試圖讓自己的企業營運本身就可以是為善的力量。許多強調「共享價值」(shared value)的新管理思潮,就主張企業應該放棄傳統追求短期最大獲利的「財務至上」管理典範,而應該要在創造經濟價值的同時也創造社會價值,讓企業營利和社會公益並行不悖而融為一體。這些新潮的管理思維,究其本質並非全然新穎的事物,因為許多踏實誠懇的中小企業經營者,心中對企業經營的理念,其實本來也無非如此。

  可是,這樣的管理思維,還是要面對不少的挑戰:企業基本上還是非道德的組織機構,在這樣的組織機構中,利潤還是在決策中居於中心地位。在營利為主的企業,要讓企業自身就是行善的力量,有著制度性的極限或者「天花板」:很多時候,「有利可圖的」就決定了什麼是「對社會有益的」,反之則不然。對一般的營利性企業來說,特別是股票上市公司,企業經營活動的「附加公益價值」可以盡量地擴大,不過,不能違背營利的本質。營利性企業的活動,終究必須接受「商業就是商業」的組織戒令,而無法承認社會公益的目的可以高於利潤極大化的目標。比如,如果企業的管理者如實踐行這樣的企業責任思維,按照現在的法律體制,股東是有權利可以直接到法院控告管理者侵犯股東權益的。

  於是乎,要把企業責任的理念推到極致,我們就不得不尋求一種新的企業理念和組織,可以消除前面提到的以追求最大利潤為最高俗諦所造成的桎梏。這種新的企業理念和組織,就是「社會企業」。這些社會企業,之所以從事某些形式的市場交易活動,目的是要去達至特定社會目標,而非賺取最大利潤;這些社會企業所涉及的市場交易活動,常見的形式有提供公益性的貨品和服務(例如:協助窮人創業的微型貸款、兒童照顧和老人照顧等的社區服務、老舊社區的都市再生、無毒的環境友善農產、以小生產者為主體的合作社),或者為這些貨品或服務提供交易場所或平台(例如許多公平貿易認證的貿易商和零售商)。

  為著讓社會企業可以充分實現自己的公益目的,就必須採用與營利性企業不同的,可以顯著提升社會效益的組織程序或運作方法。在英國,對於社會企業是有特別立法的,他們稱之為「社區利益公司」(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ies)。對主管社會企業的英國貿易工業部而言,社會企業的基本定義就是:「主要追求的是社會目的的公司組織。其盈利主要是用來投資於企業本身或社會,而非為了替股東和企業所有者謀取最大利益。」但是要如何在制度上保證和激勵企業做到這點呢?首先,英國政府對於社會企業的股東分紅是有嚴格規範的。簡化地說,一個社會企業的股東從投資中獲得的財務報酬是有限度的,大致就是以央行的放款利率為準而給予一定幅度的加碼,使得其約略等於或稍微高於一般銀行定存的利息;此外,每年企業的利潤可用於股東分紅的總額,也有上限(例如,總利潤的 30%),超過這個額度的,就必須再投資於企業自身的公益目標。

  嚴謹的社會企業做法,要求著企業的管理者,在傳統的財務報酬之外,更必須明確地去衡量企業投資的社會報酬。因而,例如在英國,「社會投資報酬率」(social returns on investment;SROI),就是每家社會企業的企業責任報告都會包含的基本概念和內容。如何衡量企業在投入資源後創造的「非財務面」的公共效益,不論是社會福祉的提升抑或環境永續性的保障,也是投資於社會企業的「道德投資者」(ethical investors)所最關心的事情。

四、佛法與現代商業

  前面說的,是一般世俗意義下的「社會企業」;可是,對佛教徒,社會企業還可能具有超乎世俗言說的深意。西藏佛教的精神領袖達賴喇嘛,對於慈悲的德性在現代經濟中的命運,曾經這麼說過:我發覺經濟的領域不太能運用這個德性。當然,經濟學家也是人類,當然他們也有人類的愛心,沒有愛,他們也無法生存。然而,如果你一心只想到『利潤』,不計任何後果,那麼販毒者也沒什麼錯,因為從經濟的角度來看,他們只是在賺取豐厚的利潤。然而這種行為危及社會和社區,所以這是惡行,販毒者便是罪犯。依此類推,我覺得販售武器的人也應該歸於此類,販售武器是相同的危險和不負責任的。」(達賴喇嘛,《慈悲的力量》)

  相對於此,社會企業的基本特性,從本質上說就是一種以「慈悲的德性」為本的經濟形態:社會意義和公益目的是放在貨幣價值之前的。用個對比的說法,例如在都市再生的議題上面,對於一般營利性企業而言,企業的真實的或根本的目的,是賺錢,而不是房子本身;不過,對於一個社會企業來說,貨幣以及以貨幣衡量的投資收益不過是個工具,是用以打造房子的工具,可是不是房子本身。

  可以說,在社會企業的範圍內,當我們談到「真實的價值」時,我們所指的不是企業的獲利能力,而是一個道德性的假定:創造社會公益的解決方案本身就是有價值的;有效地面對飢餓貧困、社會照顧、流離失所和綠化環保的問題,比任何單一的企業可以獲得的利潤都來得有價值。社會企業的本質,還是在於經由集聚眾人的財務和非財務投資,來取得這種真實價值。在社會企業中,眾生的真實利益,而非股東或企業所有人的私人利益,才是衡量一切的尺度。這才是社會企業的「社會性」最極致和完整的表現所在;從佛教徒的角度來看,也可以說,社會企業是一種從「我」、「我執」和「我所有」的成見中尋求解脫的組織性修行,是從「即緣起即性空」的「勝義諦」境界來重新看待「何為企業?」。社會企業,非企業,非非企業,是名企業。諸菩薩摩訶薩,應如是降伏其心,應無所住行於布施。

  藏傳佛教格魯派的僧侶麥可‧羅區格西所著的《當和尚遇到鑽石》,在許多篤信佛教的商界人士中流傳一時。在這本書中,麥可‧羅區格西這位藏傳佛教僧侶,極力在商業領域推展自我抽離和自他互換的佛教修行。他認為,從事商業的佛教徒,應該要在賺取金錢的時候,能夠確信自己也改變了世界,讓世界有了些許的差別。認真地將商業活動本身就看作布施的道場,認真地關注你所布施的每一分錢播種出了什麼樣的銘印,是好的銘印,還是壞的。

  換言之,布施不是我們離開公司大門的那一刻才能開始,才會開始。對一個真誠的佛教徒,佛陀不會在每天九點打卡下班,然後等你下班了他才恢復上班。我們在眾佛之前是佛教徒,當然,在我們上班的地方,也是一樣。同樣的道理,一個真正如法的企業,不是在公司以外的慈善捐贈中才行布施,而是在公司內,在公司的每一個決策中,每一個活動中,都體現著慈悲的布施,以及深刻的愛與尊重。

  我們或許可以說,這就是「社會企業」在佛教上的最深層意義:在泯除自他分別的無住布施中,將每一個他人都看成自己,並當成是跟自己的責任有關的世界。在這樣的如法的公司中,在這樣為眾生而存在的企業中,財富的真正來源,獲致財富的良善方法,不是在頑固的人我分別心中去配置、競爭或掠奪資源,而是不斷地去擴展布施的範圍和層次,去留下善的銘印(善業),而為這家公司和與這個公司有關的所有利害關係人,帶來充滿活力與慈悲的生活,以及真正有意義的財富。

五、企業與布施

  進一步說,我們都知道佛陀的教導:「當生如是心,我應滅度一切眾生,滅度一切眾生已,而無有一眾生實滅度者。」(《金剛經》)這樣的佛教思維,如果貫徹到底,終將改變了我們看待世界的方法。但是,在企業的布施上,這是什麼意思?

  每個初入門的佛教徒都知道,真正的布施中,沒有施者,沒有受者,沒有布施的物,沒有布施的行動。真正的布施是看來矛盾的舉動;它不是斤斤計較回報的理性投資或者交易,而反是在不期望回報的、絕對的給予中,才能召喚出慈悲的力量,而在一圈又擴散一圈的布施中,形成遼闊而開放的「慈悲的經濟」,幫助別人得到和自己一樣的平安,成就一個平安的群體。例如,當我們面對消除貧困的問題,我們不是去協助解決「別人」的問題,我們真正在做的,其實是去解決整個社會的「共業」問題,而且不管是否是窮人,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涉及在這個問題之中。這是「我們」共同的問題,是「我們」要一起面對的問題,而且,「我們」之中的每一個人,都可以從這個問題的解決獲得益處。從這個角度去看我們對消除貧困而做的布施,我們才能更好地理解,為何如法的布施才是真正的財富的來源,因為在我們將窮困者納入常態經濟活動的過程中(經濟學的術語稱為:「包容性增長」),我們不但打造著一種眾人皆可分享經濟增長成果的「慈悲的經濟」,也是在社會的每個角落灌溉善的種子,打開我們每一個人的自在解脫之道。

  「用佛法來生活,用佛法來面對我們的現實的環境和事物」(聖嚴法師語);這種「人間佛教」的理念,或許可說是穿透台灣佛教的共通認識。不過,如何用佛法來面對商業活動和企業行為,我們也許還有許多問題要思量,有許多的路要走。《楞嚴經》云:「理則頓悟,乘悟併銷;事非頓除,因次第盡。」作為「凡夫菩薩」,修行是自己跟自己的賽跑,而且,還沒有便捷的快速道路,而必然是長途的馬拉松。在經濟和商業的領域展開修行,一種大家共同的修行,更是如此。

  假使我們能護持利他的菩提心,學習到如何珍視和培育社會企業,也許我們就能夠建立真誠尊重人性與文明的新一代企業,以健全的商業組織來利他而利己。如此一來,即便在日常而看似世俗的經濟活動中,我們也可以做到「留惑潤生」,而自在解脫。因此之故,從企業公益到企業責任,從企業責任到社會企業,我們或許就可看作是廣修利他的種種菩薩行,是不同次第的「布施」修行法門,是今日我們建設「人間淨土」的種種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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