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誓雙月刊

 我是基督徒,我支持婚姻平權

──立法院婚姻平權公聽會發言

陳南州(基督長老教會退休牧師、前玉山神學院教授)

 

  各位委員,各位學者、專家,各界代表,大家平安!

一、

  我今天出席這個公聽會,因為我相信上帝是天地萬物的創造主,他是公平、正義、慈愛的上帝。我相信耶穌基督,人類的救主,他是上帝成為人臨到世間,目的是要向世人彰顯上帝的愛和救贖。我相信基督徒社群——教會應該要學習耶穌基督,作和解的使者,要特別照顧社會邊緣人、弱勢者等,認同他們的苦難與盼望。因此,我認為基督教會要支持同志,爭取婚姻平權。

二、

  基督宗教裡面不同信仰傳統或教派的教會,對同性愛的理解並不一致。以跟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有宣教合作關係的幾個教會為例,加拿大聯合教會在1988年即已經接納、按立同志為牧者,但,加拿大長老教會則不予贊同;美國聯合基督教會、美國長老教會也接納、按立同志為牧者;英國聯合歸正教會、蘇格蘭教會接納同志婚姻;紐西蘭長老教會則不按立同志為牧師;有些教會則近20年來持續在內部研究與討論,未做出議決,如澳大利亞聯合教會等。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也曾於2004年提出一份對此議題多年的研究報告。

三、

  基督宗教不同信仰傳統或教派的教會之所以會對同性愛有不同的態度,主要是因為對於聖經的本質和詮釋有不同的認知。絕大部分的基督教會都告白聖經是基督徒倫理生活的準則,但對於如何解釋聖經卻有不同的觀點,不過,即使對聖經有不同的詮釋,基督徒都認為要在耶穌基督裡合一見證上帝的愛。

有些基督徒認為聖經有幾處經文清楚反同性愛,但也有基督徒認為那幾處有關譴責同性性行為之經文是在其特殊的宗教、社會,和文化背景中的教導,與今日所說的同性愛不同;不論哪種解釋,這些經文基本上與今日同性愛議題無關。

四、

  聖經的詮釋不能全然依字義來解釋。現代詮釋學強調:「經文的意義不存在於經文的作者,或經文背後的世界,或經文本身,而是在於經文與讀者之間的互動上面。經文……擁有的是意義的潛在力。解釋者所處的處境指引他朝向那意義潛在力的某個特別面向。讀者的社會處境決定哪一個意義潛在力最適合當時的實況。」(見Brain K. Blount、駱維仁等之論文)。基督徒若想從聖經獲得現代意義,就不能忽視詮釋者所處時代的社會實況、科學、理性,以及詮釋者的生命經驗。以舊約聖經中之十誡為例,今日基督教會並沒有依字義來守第四誡所說的安息日。根據這樣的詮釋原則,我認為聖經中有關反同性性行為的記載,並不能直接引用來反對今日的同性愛。

  從婚姻的意義來說,我以美國普林斯頓神學院教授威廉‧強生(William Stacy Johnson , A Time to Embrace: Same-Gender Relationships in Religion, Law, and Politics, 2006))的著作為例。他從聖經如何論述家庭和生活來建構同性愛結合的神學。強生認為,婚姻與家庭在於兩人彼此互覺需要對方,並決志以愛委身,無論貧富、疾病健康,同甘共苦,至死不渝地在一起生活。所以它基本上是兩人互為伴侶、相愛委身,一起共同參與更寬廣的社群生活。強生教授認為,同性愛的結合是符合聖經所說的這些元素。他同時也主張,在法律上承認和教會生活中祝福同性愛之結合,是有助於同志生活在盟約的脈絡中。強生這種主張很有意義。因為性特質是上帝的創造,性關係主要也不是為了生兒育女。不過,性關係也應當是一種負責任的行為。無論是異性愛或同性愛,性關係都應該是建立在兩人互愛的基礎上,同時也應該是彼此忠實於對方的一種委身。異性愛者在今日社會中是以婚姻來表達這種互愛、彼此忠實之關係的結合,若是社會和教會能接納同志因為相愛,決定彼此委身共同生活的意願,給予婚姻的地位和結合的宗教儀式,這不只是一種祝福,同時也是一種期許,就如同祝福異性愛者的婚姻「白頭偕老」一樣,希望同志愛者也能在婚姻中相愛一生。

五、

  我之所以主張婚姻平權,讓同志可以享受合法的婚姻生活,不只是我從研究聖經而來的信仰理解,也是我跟同志相處的生命經驗。十多年來,我在花蓮跟一個由同志基督徒組成的團契一起研究聖經,一起讀書,彼此分享生命中的各種經驗。我稍稍瞭解同志的苦難與盼望,其中的一項就是他們不能公開享受愛與婚姻。他們的生命被現行婚姻制度給限制與傷害了。他們的苦難與盼望經常呈現在我的面前,除了認同他們,替他們出聲,我沒有選擇。

  社會與教會討論同性愛的議題時,不要把它當作只是在討論事情,我們是在討論人的生命與關係。同志的生命跟他們的性傾向的關係非常密切。我們不是在討論一個好像可以拿來解剖、切割的人體,我們不只是在討論人的生活方式,而是人的生命的表達。在討論人的生命、關係時,我們需要有更多的同情心、同理心。

六、

  在基督教會歷史中,基督徒對許多議題尚未尋得共識,但是普世教會都認為,基督徒應該互相尊重彼此不同的見解,並且一直繼續研討、對話。不同見解的人一起讀聖經,不同性傾向的人一同分享生活的體驗,共同探討基督福音的倫理準則,開放心胸來對話。誠如美國浸信會(一個認為同性愛是罪的教派)的牧師,也是神學教授David P. Gushee在他的書(Changing our Mind, 2015)所說的,開放並改變心胸。他自己在接觸、認識同志之後,重新閱讀詮釋聖經,並改變他先前抨擊同志的論調,他從福音派教會領袖、神學家的立場,呼籲教會接受同志。

基督教會或堅持,或開放,應該是以耶穌上帝主權實現之福音的精神為準則,就是重視人性的尊嚴,秉持慈愛、公義、和平、良善的心,也讓慈愛、公義、和平、良善遍行所有的社群,讓人人活得有尊嚴。

  不傷害他人、兩人間相愛並相互委身的同性愛,在哪一個面向違背基督信仰和社會倫理?同志期待實現天生的同性愛性傾向,是朝著兩人相愛、相互成全,是以充實生命為目標來邁進,跟破壞關係的殘暴不仁、惡毒、宰制他人的心意和作為不同,這不是顯而易見的嗎?異性愛和同性愛理當適用同一的性愛規範,異性愛者可以從性傾向發展到婚姻、性行為,同性愛者為甚麼不可以有這種選擇?在婚姻上不平權,就是侵犯同志的人權。現代中文譯本修訂版舊約聖經耶利米哀歌3:34-36這樣說:「在獄中受折磨,主必關懷!天賦的人權被蹂躪,主必關懷!在法庭上受冤枉,主必關懷!」

七、

  婚姻與家庭的基礎是愛,不是一男一女。有人說「同性伴侶並非需要而是『想要』小孩,但是孩子卻『需要』父母,兩個都要。」其實,異性戀者也同樣不是需要而是「想要」孩子。而孩子需要的是「愛」,而非一定是一男一女的父母,也可以是兩個同性的雙親的愛。新約使徒保羅在哥林多前書13:1-8這樣說:「 我即使會講人間各種話,甚至於天使的話,要是沒有愛,我的話就像吵鬧的鑼和響亮的鈸一樣。我即使有講道的才能,也能夠洞悉各種知識、各種奧祕,甚至有堅強的信心能夠移山倒海,要是沒有愛,就算不了甚麼。我即使把所有的財產都捐給人,甚至犧牲自己的身體被人焚燒,要是沒有愛,我所做的仍然沒有益處。愛是堅忍的,仁慈的;有愛就不嫉妒,不自誇,不驕傲,不做鹵莽的事,不自私,不輕易動怒,不記住別人的過錯,不喜歡不義,只喜愛真理。愛能包容一切,對一切有信心,對一切有盼望,能忍受一切。愛是永恆的。」

  我在基督徒反婚姻平權的活動報導中,看見一些反理性的言詞和不尊重同志的舉止,我個人深感遺憾,也為基督教會給社會負面的觀感,深深致歉。基督信仰不反理性,更不凌辱他人。基督徒不可否認其姊妹或弟兄的尊嚴,因為藐視一個人就是謀殺他。基督教有獨特的信仰觀點,但處於一個宗教多元的民主社會中,基督徒理當尊重他人的宗教信仰,不主張(也不能)以其宗教信仰的價值凌駕其他國民的觀點,更不會阻擋社會上少數族群追求平等的權利。

  有些基督徒因不明白或誤解,對婚姻平權所帶來的影響有所恐懼,但,基督徒應該記得新約聖經約翰一書4章18節所說的話:「有了愛就沒有恐懼;完全的愛驅除一切的恐懼。」
曾任辛巴威獨立後第一任總統的衛理公會牧師卡南‧巴納納(Canaan Sodindo Banana)曾寫一篇短文〈帶給人自由的愛〉,我引用其中幾句來作為結論:

  (一)、我若傳講人類生命的神聖價值,卻對受壓迫的同胞袖手旁觀,我就是個假冒偽善的人。(二)、我若贊成人類獲得自由的目標,並宣稱對自由的熱愛,卻沒有去實行這愛,我的愛是沒有價值的。(三)、我若知道在甚麼情況下當做甚麼,卻沒有在當時做它,我就背棄了愛的命令。……(五)、愛不是從一本書或一傳統來定義,愛不只是理論的好處,愛是以人們的實際需要來定義的。

今天,同志、同性愛者的實際需要是婚姻平權。

  謝謝各位。


請參看:
陳南州,《教會面對挑戰的世界》,永望文化出版社,2003。
陳南州,《開放與堅持:變遷社會中的基督徒思想》,麗文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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