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門性別歧視的罪證──「八敬法」
釋昭慧
臉書留言錄(之八七四)
110.3.12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isikha/Trishiksha In Pali and Sanskrit tradition of Buddhism(佛教三大傳承之三學國際研討會)於3月5日第一場研討會的錄影,大會已放在Youtube供眾點閱:https://www.youtube.com/watch?v=1L5ZPW6aiqg。
背叛佛陀,也背叛了眾生
在該影像紀錄中,從18:48至39:15,有我於該場會議發表論文"The Principle of Adhisīla-sikkhā Across Buddhist Heritages - The Study of Legal Philosophy with Respect to the Buddhist Precepts"(跨傳承的戒增上學原理——佛教戒律的法哲學)的影像紀錄。
由於這篇英文論文長達20頁,在有限的發表時段,我非常精簡地依佛教倫理學的視野,提出制戒精神(護生)與制戒目的(令正法久住)的兩大脈絡。
佛陀制戒有十大效益考量:攝取於僧、令僧歡喜、令僧安樂住、難調者令調順、慚愧者得安樂、令未信者信、已信者令增長、斷現在有漏、斷未來有漏、正法得久住。這十大效益,可說是佛門憲法。觀諸律典可知:一切戒律的制定,都是來自這十大效益的考量。印順導師精簡為六個要項:和合、安樂、清淨、外化、內證、究極理想(令正法久住)。我則再精簡為三個要項:
1. 令修道者個人減除障道法(利己考量)。
2. 令僧團和合、安樂、清淨(團體效益考量)。
3. 建立社會公信力(社會觀感考量)。
接著話鋒一轉,我直攻佛門性別歧視的罪證──「八敬法」。
首先就文獻學研究角度,我指出它根本不可能是「佛說」,並依「隨犯而制」的法理學提醒大家:佛陀制戒必須「隨犯而制」,哪有女眾還沒出家,談不上「犯」的情況下,先端出八條法規來要求她們就範的道理。
其次就制戒原理來作檢核,「八敬法」有違十大效益考量的佛門憲法。我的意思是:下層法規違背上層法規(特別是根本大法),當然無效。
就十種效益考量的三大要項來看:
1. 八敬法不但不能減除障道法,反而橫生障道因緣,兩性修道人都因此而心性扭曲。佛制戒原意,是要令修道者個人減除障道法,結果比丘因「八敬法」而自大、自卑(面對表現優異的比丘尼,特別如此地心理不平衡),比丘尼因「八敬法」而自卑、自大(面對比丘固然自認低他們一等而自卑,面對沙彌尼與居士依然自認身居優勢而自大)。
2. 僧團無法和樂清淨,比丘較諸比丘尼,顯得更有優勢與特權。僧尼福祉差距太大,無法利和同均。
3.社會觀感其差無比:性別歧視的言行舉止與規範,有違普世價值(甚至有違善良風俗),令世人質疑、鄙視佛教,且因此而遠離佛法。
因此,「八敬法」無法達致「令正法久住」的制戒目的,也違背了「護生」精神──讓社會大眾因厭惡佛教,而遠離了薰陶正法的機會,失去了正法對生命的覆護。
因此我的結論是:拿著「八敬法」的雞毛當令箭,已是在背叛佛陀,也同時背叛了需要正法滋潤以離苦得樂的眾生。
性別歧視滋長魔性的力道
這場論文發表會(URL: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1L5ZPW6aiqg)
,後面還有一段問答(從1:35:29至1:56:58),這是政大張玉玲教授提問的(玉玲教授英文名Christie,是國際Sakya Ditta組織的主席)。
原來,在發表論文時,我提到「八敬法」製造出來的第二項問題:「僧團無法和樂清淨,比丘較諸比丘尼,顯得更有優勢與特權。僧尼福祉差距太大,無法利和同均。」我並於此簡短地舉證了一個「無法利和同均」的案例:
某個佛教禪修中心,大禪師的梵行高深,威德殊勝,深受居士護持,因此得以在森林中起造了一座超級大禪堂。大禪堂竣工後,禪師把比丘們都帶過去森林那頭安住,想將禪修中心入門處不遠的一座舊禪堂留給尼眾使用,比丘們竟向禪師抗議。不必奢望平起平坐,連比丘們吃剩的殘羹剩飯,都不允許那些尼眾分食。
這個案例引發了Christie的好奇,她問我這個禪堂故事的結局。我回答道:
禪師還是貫徹了他的決定。而那些反對的比丘,大都是到該禪修中心依止禪師學法的華人僧侶,緬甸僧侶非常尊敬禪師,反而不敢造次。那些華人比丘,因此而在背後詆毀這位梵行芳潔的大修行人,說他「不愛江山愛美人」。
這種可惡的「比丘獨享」思維,讓男性僧人悄然生起如此可怖的心魔,無視於師長提攜其法身慧命的恩澤(甚至是恩將仇報)。性別歧視的觀念與規制,讓佛門修道人滋長魔性的力道,由此可見一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