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之不去的父權夢魘——亞洲情境下的人工流產問題
釋昭慧
優生保健法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得依其自願實施人工流產。這項法規訂得太過寬鬆,幾等於毫不設限,助長了墮胎的風潮;反之,若設限太嚴,又可能徒使墮胎地下化,肥了密醫,害了無助婦女。因此顯然法條再怎麼修訂,都無法嚴密到滴水不漏,達到既能防杜浮濫墮胎,又不致於演變成墮胎地下化的雙贏效果。
反對修法人士認為,受孕女性的身體自主權,較諸胎兒生命權更為重要。筆者以為,當事人自主權的講法,如果拿來反對配偶與夫家的干預,這是有道理的。因為受孕女性經常居於弱勢,遭到來自丈夫或婆家的干預,而被迫做出違反其自主意願的決定。而胎兒孕育在母親的子宮裡,生養過程中,受苦受累的成份也以女性承擔者居多,因此除了受孕者本身以外,有誰比她們更具足決定生與不生的選擇權呢?
然而處理胎兒,並不等同於處理掉一包隨身垃圾;將胎兒從子宮移除,其倫理意義也絕不等同於房東將房客從住房逐出。房客即使不獲允許借住,仍可活著走出房子,另覓新居,但胎兒不獲允許借住在母親的子宮裡,就只有死亡之一途。因此,即使傾向同意「女性自主權」,筆者都還是認為,這種權利不能無限上綱,女性身心利益與胎兒生命利益,都必須被慎重地平等考量。
更且,在社會大環境不利女性的情況之下,女性百分之百的自主權其實是虛擬的成份居多,而且可能是一場女性解放運動者的神話。因為實際上,生殺胎兒的大權,大都操控在婆家、配偶或男友的身上。法律上賦與女性的選擇權若毫不設限,正巧成了第三者得以肆意主宰胎兒生死的「白手套」。反之,法律上對受孕者自主權適度的限制,反而可以讓受孕女性得以擺脫來自第三者的壓力,而減少墮胎(特別是墮女胎)的機率。
在亞洲,關切女性命運的人都不宜忽略一項事實:人工流產問題,有本土情境的特殊現象,是歐美主張「女性自主權」者所不會遇到的棘手問題。亦即:當今許多人工流產的動機,恰恰是來自藐視女性的父權意識。
古時無法事先驗明所懷者究係男胎或是女胎,故多有女嬰出生之後,即遭父母殺害的悲慘事例。如今超音波與基因篩檢術發達了,墮胎技術也益趨高明了,它為藐視女性的父權意識,提供了更為方便的科技服務。因此許多墮胎個案,正是配偶、婆家,乃至受孕者本人的性別歧視心態使然,所犧牲者當然也是女胎。
二○○四年四月十七日,中央社刊出一則消息:受到重男輕女觀念影響,中國大陸男、女性別比例已嚴重失調。在大陸南方,男、女性別比例已進一步惡化為一三○:一○○。聯合國專家估計,中國目前男性比女性的出生率多出百分之二十二,未來八到十年,中國將缺少四千萬至六千萬名婦女。這使得中國有關部門不得不依法加強對非法檢驗胎兒性別和流產的處罰。顯見墮胎的受害者,經常還是女性。墮胎議題不但關涉到性別尊嚴與女胎的生命權,而且也已形成嚴峻的社會問題。
在台灣,女胎受害之情形實不遑多讓。一九九○年,臺灣的出生性別比已是一‧一○,當時開始盛行以絨毛膜取樣作性別篩檢;如今基因篩檢術發達了,出生性別比更提升到一‧一○以上。
保守估算,十年來在臺灣消失的女嬰數(不論是藉由選擇性授孕或選擇性墮胎)恐怕已經超過四萬名。我們不免要反思:在嚴重歧視女性的亞洲,有關生與不生的「女性自主權」,是否能全盤從不同情境的歐美承襲過來?還是要依情境考量,而正視它已不幸成為掩護父權意識的事實,贊同妥善修法,以杜絕女胎受戕的悲劇?這是反修法論者所不容迴避的課題。
在基因篩檢術可以輕易偵測胎兒性別乃至健康狀況的今日,最起碼新法必須嚴防受孕者假第六款或「女性自主權」之名,以遂其性別篩檢之實。女性團體站在女性尊嚴的立場,對此實不宜再予阻攔,否則會自失立場。畢竟小範圍地縮減女性單方面的選擇權,有時反而更能保障受孕女性與所懷女胎,使她們免於成為性別歧視下的犧牲品。
在本土特殊情境脈絡中來檢視人工流產問題,我們會發現:墮胎法律無論是從寬還是從嚴,傷害到的總是女性。父權夢魘是這樣的如影隨形,揮之不去。這是在爭辯應否修法的同時,女性團體所不能不深思熟慮的問題。
——刊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