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欲解放,怎麼解放?——節欲、縱欲與離欲
釋昭慧
在宗教倫理學上,各宗教對情欲與婚姻的看法有異有同。在此但舉基督宗教與佛教為例。兩者的相同處是:都贊同依婚姻來規範情欲(亦即適度的「節欲」)。不同處是:基督宗教將情欲範限在互允貞潔之婚姻,把它當作是天主應許給人的一種「聖事」;反之,非婚姻關係的情欲,當然就是「罪惡」。若從佛法以觀,欲界眾生都有情欲;無論是「情」還是「欲」,其根源不外乎是「自我愛」——「欲」來自生理的需求(是「自體愛」的一種),「情」則填補了生命中自我實現的缺陷(是「我所愛」1的一種)。情欲既無關乎神聖,亦無關乎罪惡,只不過是一種非善非惡的「動物本能」而已。
男女兩人相互間的「忠貞」承諾,是情欲世界裡雙方相互繫著(互相佔有)的一種心理需求。一方倘有不貞,對配偶乃至子女,自然會帶來極端強烈的痛苦。仁慈之人不忍任何人因自己的行為而受苦,所以除非他/她選擇「不結婚,不生育」,否則無法不將其導致配偶、子女精神痛苦的「男歡女愛」,納入道德層面的考量。此所以佛教雖係「無神論」,未視婚姻為根源於神的「聖事」,卻依然在「護念眾生」的前提下,要求在家佛弟子節欲——實踐「不得邪淫」的根本戒律,男子、女人都不例外。
道德或法律層面規劃出來的「一夫一妻」制度,雖顧及了「護念配偶心靈」與「善盡雙親責任」的理想,但無論於「情」於「欲」,都很難真正全面落實。於情,當宿世因緣深厚或心靈極相契合的異性出現在婚後,此時除非道德感強烈或定力深厚,一般當事人很難抗拒這種致命的吸引力;於欲,當貞潔的要求定調在「子息血統的純正」時,它很難不淪為單方面的道德要求。於是乎,走馬章台的男子被視作「風流倜儻」,縱情恣欲的女人卻被視作「水性楊花」。
話說回來,「互允忠誠」的婚姻思維,固然帶給女性比男性更多的文化束縛,但也並非對男子毫無道德或法律上的約束力量。貴為駙馬的陳士美在包公的虎頭鍘下斷命,這似乎意味著:通姦罪也不純然是為羞辱女性而存在的;「糟糠之妻不下堂」,「萬惡淫為首」,多少還是悲憫著那些一生相夫教子,到頭來「色衰愛弛」,又無獨立生活條件的女子,為她們的處境,提供一些輿論或司法層面的保障。
熱衷於「情欲解放」理論且身體力行的女性,她們認為如此可以挑戰父權意識對女性情慾的禁錮。然而情欲受壓制的絕不祇是女性;女性情欲解放,或可對治男性對女性的控制,卻無補於自己受到欲熱惱之所奴役的不自由。
原來,情欲這種動物本能,雖然非關乎善惡,但深層審視其本質,它還是有一種「覆障清明」的作用——情令智昏。在佛法中歸納情欲為「有覆無記」——無記,在道德上屬非善非惡的中性;有覆,是於心性的解放有所遮蔽,而且由此也會進一步發展出麤分的煩惱。
大凡感官所帶來的快樂,都帶有一種類似毒品「容易上癮」的誑惑性(當然不似毒品那般危害劇烈)。快感無法持久,所以不是需要加重刺激,就是需要變換花樣。老子說:「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聾,五味令人口爽;馳騁畋獵,令人心發狂。」他可真洞燭了「五欲」的本質!
情欲雖屬動物本能,但卻有極大的個別差異。有人可以「但取一瓢而飲」,有人卻非得要時時「轉換口味」不可,這就不是「本能」或「天性」所可概括解釋的,只能說是「習以成性」。縱情恣欲,無形中會加重感官的刺激需求,使自己反而增加「心為形役」的大患——本求解放而反成情欲奴僕,這是無論男性或女性的「情欲解放」者皆可深思的課題。撇開「道德考量」不說,即使站在「利己原則」的立場,都要慎防這種後果。唐伯虎點秋香,秋香之前已追求了好幾個,秋香之後依然還追求好幾個。唐伯虎快樂嗎?怕是時時都要嚐受「求之不得,輾轉反側」的情欲熱惱之苦吧!
還有,雖說「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但是情欲較諸飲食,須戒慎者猶甚。因為飲食是無情物,可以任人支配;情欲則往往關涉到第三者,不是單方面的意志所可決定的。「欲」的解放,是否可連帶改變「情」方面「我所愛」衍生的佔有欲與妒忌心?倘若情欲解放只是單方面一廂情願的想法,要留意的是另一方在「情感牽繫」的無明盲動中,所可能導致的不幸後果。
數年前發生的清大女研究生殺情敵案,就是一個悲慘的案例。
自我愛所衍生的情欲,是個治絲益棼的無解課題。佛教出家的「梵行戒」(「離欲」規範),理由即在於洞徹「情」與「欲」的雙重繫縛及其衍生的苦難,讓修行人學習著以定慧之力,不受制於形體的情欲熱惱,不受制於他者的情枷愛鎖。倘能由勉力學習而漸臻乎至境,從情欲的牢籠中解放出來,或許才是真正的「情欲解放」吧!
註釋
註:[1] 我所愛:由對自我之繫著,擴大及於對「我所屬」或「我所有」事物之繫著,前者例如:對鄉土、家國、宗教之愛;後者例如:對財產、配偶、子女之愛。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于尊悔樓
——刊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