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才是孔子的罪人,和尚是釋迦的罪人!
釋昭慧
臉書留言錄(之四五八)
106.7.31
一、敬酒不吃吃罰酒
這段期間,我因老母親(知光師公)病危,無暇他顧,因此,佛門有人糾團演出反宗教團體法的鬧劇,有的報刊主編或節目主持人請我發言或撰文,我都只能予以婉拒。好在這段期間還有黃運喜教授在臉書上的系列讜論,讓我可以隨時轉貼分享,破邪顯正。
黃教授如此善意「勸諫」,怕佛教因貪得無厭,受到社會反撲而集體受創,所以發為「諍言」。但顯然也被反宗教團體法人士視為眼中釘。佛教倘若對如此善意的諍言,都還不能納受,反思,那麼就等著社會人士「修理」吧,屆時他們的言辭與手段,可就沒那麼斯文囉!
此之謂「敬酒不吃吃罰酒」也!
二、享有免稅優惠,拒絕外部監督?
許多反對宗教團體法的僧人,翻手作雲覆手作雨,說謊面不改色,講得天花亂綴。講白些吧!他們也不是真的不要宗教團體法,只是要「糾團」撒潑,強迫政府將宗教團體法修到他們心滿意足為止--享有免稅優惠,拒絕外部監督,如此而已!但是試問:世上有「魚與熊掌兼得」這麼「好康」的事嗎?
還有,他們聲稱宗教團體法將導致「三武一宗教難」,事實上,倘若任令少數人黑箱作業,又抽掉了外部監督,這必將導致宗教團體藏垢納汙,黑心人士上下其手。最後害到的,必然還是宗教團體的社會信用,甚至招惹到社會群眾的大反撲、大清算,那時才將是「教難」臨頭之刻!
三、請看美國如何監督宗教財務
反宗教團體法的人,最愛拿美國作為例子,說人家是「低度管理」,咱們是「高度管理」。這種睜著眼說瞎話的謊言,還真弄得外行人被唬得一愣一愣的,呆頭呆腦地跟著危言聳聽的僧人團團轉。
其實,問問那些在美國主持寺院的法師,他們最清楚是怎麼回事了。
真巧,謊言馬上穿幫!來自美國洛杉磯玄奘寺,為了《大唐玄奘》電影巡迴公益播映,而在台巡迴演講的心海法師,他昨天在弘誓學院與我茶敘時,明確告知:
美國政府對church(含monastery)與NPO、NGO等公益法人,財務透明的要求非常嚴格,規定每一筆捐款與流向,都必須要上網登錄。管轄church的政府單位,隨時可以直接在網路上,查得一清二楚。因此才會有數年前某間寺院,將信眾捐款轉作政治獻金,被美國政府查獲的情事發生。
在美國,「神聖」不「神聖」是你家(church內部)的事,政府不幫神職、僧人、道長、教士的「神聖」與否背書。但是對不起,只要與錢財(money)有關,就沒資格高舉「神聖」旗幟,而必須一概依「世俗」的公益法人標準。它可以提供宗教法人以免稅優惠,但絕對嚴格要求透明化。倘若有任何財務問題,美國政府立即嚴辦,哪容許churches堂皇糾團,抗拒外部監督?更別說是以「神聖」為名而肆意撒潑了!
四、中共、星馬政權,豈容有樣學樣?
這些貪得無厭而危言聳聽的僧人,如果沒有腦殘,照理應該只敢在台灣撒潑才對。但是他們很有可能演得太過入戲,竟然不知死活,將連署書傳到香港乃至中國大陸,請兩岸三地僧人共同連署,反對宗教團體法。
聽說現在這幫人不但是在兩岸三地,竟也打入星馬地區,號召僧人連署反對台灣立宗教團體法了。然而請問:他們的國家(北京政權、大馬政權、新加坡政權),個個管理宗教都比台灣還嚴,他們的政府容許其境內僧人,跟著台灣僧人,有樣學樣地撒潑、撒賴嗎?
最後,境外僧人竟被納入連署名單,請問:這些僧人可以算是台灣公民嗎?這不是造假、作偽而已嗎?這是「世俗」君子都做不出來的勾當,自命「神聖」的僧人,怎麼作偽起來,竟可臉不紅,氣不喘呢?
虛雲老和尚曾說:「秀才是孔子的罪人,和尚是釋迦的罪人。」嗚呼!信然!
【跟帖回應】
這是法律人見岸法師,針對我的臉書留言〈秀才是孔子的罪人,和尚是釋迦的罪人!〉,所寫的如下讜論,值得分享:
看到昭慧法師的貼文(見下文),有些想法覺得應該跟大家分享。
反對宗教法的人士引用大法官會議第573號解釋:「宗教性規範若非出於維護宗教自由或重大公益,應在「最小限度內」為之,否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信仰自由的意旨。」
主張:團體或個人的宗教信仰行為,除非有明顯違害重大公眾利益或妨礙他人宗教自由的確定事實發生,否則政府以類似「預防宗教亂象之發生」等「假設性」思維,而對宗教進行立法,預做種種管制、監督等措施,就是違憲。
我想問的是:寺院侵占國有土地,內部財務不清挪作他用,不是「明顯違害重大公眾利益」嗎?如果有違害,那立法做種種管制、監督有違憲嗎?這是可以辯論的事喔!到時候一舉證,只是更令人痛心而已。
更何況法律並非隨犯隨制,有些法律規制,是可以事先擬訂的,因為有防犯未然之立意。
問題不是不能有宗教法,而是要怎樣的宗教法,目前宗教法都未送到立法院,現在說這個法律違憲,會不會太早?如果草案處處違憲,立法委員還能讓它通過,那我們用選票選出的立委應該通通罷免,因為實在不夠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