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鬼」的隱身處所
釋昭慧
臉書留言錄(之四七二)
106.9.13
前幾天參加一場宗教領袖與學者共聚討論的會議,大家不約而同地關心《宗教團體法》,這是好事!因為現行宗教團體法草案,確實有許多不盡合理的地方。特別是大大小小的罰則,讓人似乎感覺動轍得咎。
但我不禁注意兩位大德的發言,一位是為某佛教超級大教團代言的知名律師,一位是代表天主教官方的神父。
一、某佛教超級大教團代言律師的提案
那位律師說,為免《宗教團體法》推行引發宗教自由保障之擔憂,應有制訂《宗教保障基本法》之必要。
我很好奇的是,當宗教主管官員連對宗教醜聞都一籌莫展,卻動轍被宗教人士指著鼻子大罵「宗教迫害」之時,當宗教師與神職人員頻頻出現財、色醜聞,而現行法律都對他們一籌莫展時,台灣的「宗教保障」竟還不夠?
還有,所謂「宗教」,這真是永遠定義不清楚,範疇不明確的。好吧!就算是要保障,請告訴我們:到底要立法保障哪些所謂的「宗教」?
若說,財、色醜聞無關乎「正信」的x教或y教,我們這種「正信」宗教不會發生財、色醜聞。那請問:如今擺在檯面上,鬧得沸沸揚揚的財、色醜聞,哪一個「正信」宗教可以全身而退?
還有,要由誰來認定他們是「正信」宗教?這就更是可笑了!
由政府官員認定?豈有此理!這些動轍得咎的官員,假使不慎入竅,我保證其他被視為「非正信」的宗教,一定會嚴厲責備政府,違反了這位知名律師提案妙文之中所說的:「不符合聯合國《公民政治權利公約》、《憲法》、大法官會議解釋等等,保障信仰宗教自由之精神」!
由這些自認「正信」宗教的領袖來決定?開玩笑!哪個「正信」宗教不認為,其他宗教是「外道」或「異端」呢?
總之,連「宗教」的定義與範疇都不清不楚,要保障的對象到底是誰呀?
二、代表天主教官方某神父的提案
那位代表天主教官方的神父,看到某些佛道教團體,憤憤不平地說:「我們做了那麼多善事,不但不受鼓勵,還要受到管理。」因此建議:宗教團體法加入「良心異議權」。
我不懷疑這位神父作此建議時,所懷持的高度善意,但我不免懷疑:「良心」這種個別差異太大的道德感情,其定義與範疇何在?「良心」主體是宗教團體?宗教團體代表人?任何一位宗教人士?
還有,「異議」是針對誰而發的異議?是針對現行法規?還是針對非屬該宗教之一般民眾?「異議」可以跨宗教侵損到非屬該宗教之民眾的行動自由嗎?例如:不准同性婚姻,是不准該宗教內部信徒進行同性婚姻?還是不准全天下民眾進行同性婚姻?
針對「良心」主體的疑慮是:
1. 倘若只是宗教團體,當A團體的「良心」與B團體的「良心」,達致彼此的「異議」時,誰的「良心異議權」更大?
2.倘若是宗教團體代表人,那麼,宗教團體代表人在世俗政府所認知的領域裡,豈不應僅僅是負責該團體人事、財政的最高職權?倘若世俗性的政府或法官,可以決定該代表人同步掌管了所有團體成員的「良心」,請問:法理上或技術上有此可能嗎?
3. 倘若是宗教團體中的任何一個成員,那更是茲事體大:
請問:有某種宗教信仰的醫師,可否依於「良心異議權」這一法條,而抗拒現行醫療法規,單獨為為該宗教視為「罪」或「病態」的人,作出強制治療?
請問:有某種宗教信仰的法官,可否依於「良心異議權」這一法條,而作出超乎現行法規所允許的審判?
總之,總之,一言以敝之,「魔鬼」這樣的宗教名詞,這時可以派上用場了:
「 魔鬼藏在細節裡!」
那些定義不清、範疇模糊的空間,就是那些細節,也就是「魔鬼」的隱身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