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酒不吃吃罰酒
臉書留言錄(之四五九)
106.8.1
「宗教團體法」能不設立嗎?反立法人士能不面對宗教人士假「神聖」之名而斂財騙色,卻因「你情我願」而讓其他法律使不上力的問題嗎?
這些犯罪行為倘若是自然人,容或還可用現行刑法伺候。但是,倘若已是「集體犯罪」,如日本震驚全球的「奧姆真理教」於地鐵施放毒氣事件,如圭亞那「人民聖殿教」唆使信徒集體自殺事件,屆時宗教團體憑什麼不能被勒令解散?
連最朝向「神聖」之途邁進的部分禪修(靈修)團體,都難免有不肖之徒肆意「斂財」(就我所知,也有「騙色」個案)。
而那些急於切割關係,聲稱出事者都不是「正統的修行人」之僧人,卻是故意忽略,斂財與騙色者,恰恰不乏「正統的修行人」這樣難堪的現實。
先不要問未被揭發的「地雷」了,就是已被爆料乃至判刑的個案,也已足夠證明:這些懷「義和團」心態糾團鬧事的僧人,是多麼的色厲內荏!
在「宗教團體法」正反拉鋸戰中,這些個案勢將被爆料出來,一個個拿來放大檢驗。此所以我會有「反宗教團體法的僧人,必將『敬酒不吃吃罰酒』」的慨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