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宗教立法僧人的「死穴」
臉書留言錄(之四六六)
106.8.19
福智的的人事與財務問題,如今愈演愈烈,不但在福智內部,散播相當不堪聞問的內容,甚至已在佛教界乃至網路世界廣為散播,期待福智以外的佛教力量介入。甚至還有好些人,傳訊到我的臉書信箱,期待我能本諸「過往之正義發聲形象」,關心此事。
此中,有的是以揭發「性醜聞」與「財務問題」為手段。有的則期待佛教界能越過這些醜聞不論,直接依「在家女性主持僧團不符佛制」為理由,判定福智非屬佛教。甚至認為,一旦佛教界能將它判定非屬佛教,政府公權力就可以介入了。
這真是過份天真的想法,而且難免挾帶「男性沙文意識」與「比丘中心主義」。
女性是否可以主持男性僧團,或女性是否可以教導比丘?這已涉及性別歧視,讓我忍不住反問:男性是否可以主持女性僧團?男性是否可以教導比丘尼?倘若男性可以,女性為何不可?
無論是依憑智力、學力或修證能力,都不足以證明:只有男性具足而女性欠缺主持僧團或教導佛法的能力,那麼,最後拿來證明「女性不宜」的,豈不就只剩下「性根不同」的要素?若依「性根不同」為理由,豈不恰恰證明了:主張「男性可以領導女性僧團」,卻排除「女性領導男性僧團」的正當性,已淪落為另一種「性器崇拜論」了嗎?
即便是「在家人領導僧團」、「比丘禮居士為師」,在世界佛教史上,依於佛教發展的多樣性,早已不乏在家人以「上師」身份領導出家僧人的先例。然則為何其他在家上師可以,這位福智在家上師就不可以呢?
還有,為何福智「是佛教團體」,公權力就不宜介入,還得讓佛教界判定它「非屬佛教團體」,公權力才可介入?這套「神邏輯」也著實令人吃驚。背後依然是一套「自命神聖而不容世俗力量介入」的迷思。
事實上,法律根本無法判定「神聖」與否,公權力根本不應過問任何宗教的「神聖內容」,而非只是「佛教的神聖內容」。即便是宋七力、妙天或是清海,這些早已在宗教界惡名昭彰的人物,他們到底神聖與否,這也根本不是公權力所應置喙的,法律所能過問的,僅只是他們的行為是否涉及犯罪,以及組織內部的財務管理,是否有違法事據。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若是公權力不宜介入的內容,無論是不是佛教,公權力都不應伸進那隻黑手;若是公權力應當介入的內容,無論是不是佛教,公權力都應當監督、處置。
因此,佛教僧尼是否可以頭腦清醒一些,正視「公正、公平、公開」的倫理要素(這正是佛陀強調的「戒和同行」精神),而不要老是超級自戀--掛在一個自視「神聖」,卻被人視作「特權」的位階上呢?
因此,試圖越過「性醜聞」與「財務問題」,只想依「性別」與「在家身份」的要素,來排除福智現任領導人的正當性,這種心態的本身,就應受到嚴格的檢驗與批判!
至於期待佛教界的介入,這很有可能是過度期待。這是福智內部僧團的事務,福智外部的佛教團體,根本沒有足以介入福智人事、財務結構的公權力,即便有心出力,又要從何著手?至於「性醜聞」與「財務問題」,除非當事人直接訴諸檢調或法院,讓攻防雙方各自揭露完備的佐證資料,否則福智外部的佛教人士,又當如何判定:這是「事實」還是「謠言」?還有,別忘了「性醜聞」除非涉及「違反性自主」,否則那種你情我願的勾當,法律也無從置喙的!
而這就點出了某些反宗教團體法僧人的「死穴」,他們一向夸夸其言地認定:「僧團足以自治,無須外部監督」,連宗教團體內部出現「違反性自主」或「組織犯罪」情事,竟也嚴防公權力介入。然而,連福智這種團體,一向被佛教界視為「正派經營」的模範生,都遇到如此重大的「家門不幸」,以及「求告無門」的窘境,這是何等重大的一記警訊啊!
福智案例恰恰證明:某種公權力對宗教團體的財務運作(而非它的「神聖內涵」),進行適度的外部監督,這對宗教團體的自清、自律,是很有必要的。